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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员工名义买车,所有权归谁?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以员工名义买车,所有权归谁?
【案例回放】:
 
五年前,某公司欲购汽车一辆。由于当时单位购车不能申请消费贷款,便由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某出面,以其个人名义购入商务车一辆,价格25.38万元。首付款10.38万元由公司直接支付给汽车经销商,余款15万元由王某出面贷得汽车消费贷款后支付。车辆交付后,以王某名义办理了车辆所有权登记。
 
之后,公司与王某签订了“汽车租赁协议”和“汽车租赁协议内部约定”各一份,明确车辆由王某出面代为购置,实际车辆产权属公司所有,因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公司所支付购车资金作为王某向公司的借款,采取王某向公司出具借据、公司向王某租车、车辆租赁费抵扣借款的形式,直至抵完为止。
 
不料王某因病去世。其名下的汽车消费贷款由公司全部还清后,公司要求王某之妻肖某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遭到拒绝。肖某认为,王某对该车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其病故后,车辆应归其所有。公司认为,车辆虽然登记在王某名下,但完全是以公款购买,该车辆的所有权应归公司所有。
 
【东莞律师解答】:
 
该辆车的所有权应当归公司所有。因为,公司与王某就诉争车辆的权属有明确约定。购车后,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协议内部约定”,约定车辆产权属公司所有。而且从车辆购买和还款过程来看,也是与该约定完全一致。
 
王某病故后,剩余贷款本息均由公司支付,车辆也一直由公司占有使用。其次,从法律上来看,车辆虽然是动产,但它是一种特殊的动产,除了占有,还必须通过登记,才能完成公示要求。一旦登记以后,在法律上将推定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为真正的权利人。
 
当然,只要当事人举出相反的证据,便可推翻这种权利的推定。从本案来看,公司必须提起确认之诉,经法院审查判定其为权利人后,才能到有关登记机关变更登记,这时其才成为了真正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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