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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事务所为你讲解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思路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8-12-1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现在医疗纠纷频繁发生,那么医疗纠纷的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所以证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是关键,如果能够有证据直接证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过错,直接证明即可,例如证明该值班没有值班,是否玩手机等,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可以尝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直接推定其有过错。
 
其中(二)、(三)项涉及到病人病历,第(一)项也要根据病人病历情况判断医院是否违法、违反诊疗规范,所以病历是很重要的证明材料,要取得第一手病历资料。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10月1日生效)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根据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规定其可以申请封存病历,病历复制、封存了以后可以找临床医生查看病历根据病历判断医院是否有病历造假,违反医疗规程等可以推定其有过错的情况。
 
医疗行为是一个专业行为,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构成上述明显可以直接证明医疗机构过错,或推定其有过错外,其他则需要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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