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返问【东莞律师顾问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东莞律师顾问网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如果您有什么疑问或者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欢迎您的咨询!
在线留言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法律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法律法规 >

遇到噪音扰民如何处理?噪音制造者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9-01-24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在生活中由于某些原因总会遇到噪音污染,生活中的噪音污染包括婚丧喜庆爆竹、广场舞、住宅小区棋牌室、房屋装修、宠物深夜狂吠等等。在我们看来,这些都是一些小事,没什么大不了的,忍一忍就算了,但现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并将受到法律制裁。那么根据相关部门是怎么处理这些事的呢?而这些噪音的制造者需要承担怎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讲一下。
 
一、噪音污染应该如何处理
 
有关部门也仅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办法”等法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罚款。除此之外,便无其它法律依据。
 
 
二、噪音的制造者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同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在线咨询律师
手机咨询热线
13929435886 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