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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店加盟协议范本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专卖店加盟协
甲方:
乙方:
     甲方开发了以甲方公司为标志的统一产品和店铺运作形式等统一的专卖经营系统,通过不断改善和实践,甲方公司商标和经营模式等一系列的营业象征的统一性已被消费社会广泛认识,并由此确立了信誉。乙方同意按甲方系统的形象设计和企业理念,愿意按照以下各条规定,经营由甲方公司提供的保健类产品。为此,双方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中使用的有关文字的定义
  “甲方公司的经营无形资产”:由甲方开发、完善成型,用于零售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方式及营运有关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甲方公司商标”:指称甲方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甲方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它一切营业象征。
  “甲方公司形象”:乙方因使用甲方公司经营无形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乙方不具有代表甲方作任何行为的权力。乙方职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乙方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的经营由乙方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由乙方自行判断,乙方立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 乙方合作方的资格
  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甲方公司合作方:
  (1)受过甲方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甲方认可的合格者。
  (2)经与甲方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甲方产品的。
  第四条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许可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使用甲方公司经营无形资产,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零售专卖店铺的权力。
  第五条 商标的使用承诺
  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可以在本协议约定店铺中使用甲方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乙方不得在约定的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甲方许可使用的商标。
  3.乙方要使用甲方商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许可。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甲方公司商标。
  5.事先未得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登记商号中出现甲方公司字样。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注册了此类商号则须无条件消除
  第六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乙方只能按甲方许可的范围和方法使用甲方公司商标及经营无形资产,同时必须以甲方公司经营无形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乙方使用甲方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甲方公司形象,损害甲方公司商标和经营无形资产的行为。
  (2)除为乙方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店职工传授甲方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露、传授甲方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第七条 店址选择
  1.乙方店铺设在                      处。
  2.甲方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乙方店的所在地另设零售店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甲方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甲方可以自己或让第三者在同一区域经营店铺。
  第八条 店址的变更
  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它原因,乙方希望变更在第七条第2款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
  2.甲方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
  第九条 追加建店
  1.乙方除第七条第1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店铺(以下称追加建店)时,除以第七条第1款的店铺为对象的本合同外,还必须与总部另签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合作协议。
  2.如甲方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甲方公司连锁总体利益,甲方就必须同意。
  第十条 甲方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
  1.乙方承认甲方公司经营无形资产是只属于甲方所有的具有特定经营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
  2.乙方承认,甲方公司商标为甲方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甲方所有。
  3.甲方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
  第十一条 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乙方能持续经营,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必须向乙方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乙方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3.开业后,如甲方有研修指示,乙方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乙方向甲方支付本项教育进修所需的一切费用。
  4.乙方必须参加一年二次的定期总会及总会召开月以外的定期经营月会和临时经营者会议。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开会日期。
  5.乙方在接受甲方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主同意,允许甲方派遣的营运部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乙方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6.乙方在接受甲方指导期间,允许甲方的代理人及甲方人员检查与乙方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
  7.甲方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乙方雇用的店长和职工。
  第十二条 店铺地理位置的调查
  甲方要为乙方选择店址进行地理位置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所在地区发展前景等建店可行性专门调查。
  第十三条 店铺开发的相关事项
  1.为维护甲方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的店铺结构,内外装修装饰要符合甲方规定的标准。
  2.为维护甲方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甲方规定的样式。
  3.乙方同意店铺内销售的所有产品均是从甲方购买,不得经营甲方产品以外的产品。
  第十四条 促销
  1.甲方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甲方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2.前项的各种促销费用,按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3.乙方要单独或与其它合作店铺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甲方同意后才能实行。
  第十五条 协助销售
  甲方对乙方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1)提供产品。
  (2)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
  (3)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第十六条 进销价格的设定
  1.乙方保健产品只能从甲方进货,并按甲方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
  2.如甲方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乙方可以向甲方告明情况,总部应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乙方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乙方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
  第十七条 保证金
  1.作为合同签订后甲方与乙方之间发生债务及乙方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乙方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甲方预交人民币           元的保证金。
  2.甲方可以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加拖欠的债务。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充抵通知后,须马上向甲方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
  3.保证金不计息。
  第十八条 广告宣传分担金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作为甲方公司总体进行的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的实际负担金额。
  第十九条 拖欠损失金
  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甲方规定的供货款等债务时,按每超一日加付2%的比例向甲方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二十条 返点奖励
  1.甲方至每年1月的最后一天,将上一年度甲方给予乙方返点奖励支付给乙方。
  2.具体的返点奖励措施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为维护乙方售出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乙方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甲方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2.甲方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它方法对乙方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店铺保安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乙方实施标准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心营业义务
  1.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营业成绩。
  2.除非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其它营业。
  3.乙方须严守总部指定的营业日、营业时间从事经营。
  第二十三条 守密义务
  乙方及乙方相关人员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
  第二十四条 禁止毁誉义务
  乙方不得损害甲方和甲方公司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甲方和其它连锁店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 纠纷报告义务
  1.乙方营运中发生诉讼、争诉或其它纠纷,须及时报告甲方。
  2.如乙方营运中发生纠纷,甲方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乙方付诸法院,或采取其它措施,乙方应遵从公司利益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店铺开业后满 5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
  1.乙方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对乙方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乙方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仍无改善时,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乙方没有忠实地实施甲方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2)乙方拖欠须交甲方的货款及其它债务。
  (3)乙方的其它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乙方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1)乙方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等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
  (2)乙方未得到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
  (3)乙方未得到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设立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它处置。
  (4)乙方向他人泄漏公司的经营秘密,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册等资料。
  (5)乙方损害了甲方、甲方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甲方和其它连锁店的业务。
  (6)法院、政令要求乙方终止营业。
  (7)乙方在签订本合同3个月以仍未经营或中断经营超过半个月。
  第二十八条 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只要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 招牌、商标等的撤除
  1.不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乙方就失去了甲方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
  2.在前项的场合,乙方必须自行撤除甲方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它设备,用品上消除甲方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
  第三十条 禁止竞争
  1.乙方保证合同终止后,乙方两年内不得以其他名义经营同一行业与甲方竞争。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人民币 100万元,并立即停止继续经营侵害甲方权益。
  2.当甲方发现并通知了乙方有前项所列的违约行为时,乙方须立即终止该行为。
  第三十一条 物件的归还和债务清偿
  1.不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均须放弃使用甲方授予的物品使用权,并及时将物品归还甲方。
  2.本合同终止时,除本合同特别规定者外,当事者双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对方的一切债务。
  第三十二条 营业的让渡和承续
  1.乙方未事先征得总部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店铺的营业及资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它处置。
  2.如乙方希望出让或出租店铺时,甲方有权优先接受店铺建筑或接替、承租。
  3.遇上款情况,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规定让渡价格和租赁金。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可用鉴定的让渡价格和租金作价交易。
  第三十三条 名义责任
  1.乙方使用甲方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不承担名义责任。
  2.甲方因乙方的行为而被追索赔偿责任时,可要求乙方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
  第三十四条 遇不可抗力的免责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因罢工等其它劳资纠纷和暴动,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它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负担。
  第三十五条 损害赔偿
  1.乙方违约,甲方因此而解除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赔偿实际损失外,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2.乙方违反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害而甲方不解除合同的场合,乙方亦须向甲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
  经双方当事者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第三十七条 受理法院
  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法律审理时,甲方所在地法院为初审专属受理法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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