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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销合同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代销商品协议:
一、甲方提供如下商品(详见商品清单)给乙方代销,商品的总货款为人民币        万元。
二、乙方在代销期内,应积极销售代销商品,妥善保管好未售出商品,到月底,乙方应将所销售的商品款项如数支付给甲方。
三、代销的所有商品,代销期为6个月,即从2002年12月  日至2003年6月  日。超期未能销售的商品,在2003年6月  日前,乙方应一次性将余留商品的款项全额支付给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余留商品归乙方所有。
四、甲乙双方按商品清单上列明的价格结算,乙方应将每月销售情况主动与甲方并支付款项结算。否则,甲方有权按所有代销商品除以6个月销售期所得数即人民币      万元向乙方追讨。乙方如超过30天仍未支付款项给甲方,甲方随时有权追讨所有代销商品款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五、乙方所代销商品以商品清单中列明的为准,商品清单是本协议的部分,与本协议同时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200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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