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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律师辩护词范本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律师办案资料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辩护人从两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有盗窃罪持有异议,本案应当以诈骗罪来定罪量刑,理由如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的被害人均是在虚构事实的情况下自愿的交出银行卡,更为重要的是银行卡的密码也是被害人自己亲口说出,其密码根本是不可能通过盗窃得来,只能是被害人自己说出,而说出银行卡密码才是被害人丢失财物的关键。据我了解在东莞市已有的类似案件钟光南的案件中均是以诈骗罪来定罪量刑的,希望审判庭也能参考已有的判决。

二、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将犯有类似罪行的不同人并到一个案件来指控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人只认识同案中的龙今燕、张周碧、张建怀、蒋青献、邵中成。从他们各个人的口供以及案件中记录的事实看,本案所列的案件分别是两组不同的人所做的案件。两组人员各自行动,相互间甚至互不认识,更没有任何的犯罪意图的联络,相互间不构成共同犯罪,不能仅仅因为他们做案手法类似而并案处理。其中任何一组人都不应当为另一组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三、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参加了起诉书中所指的第五宗案件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公诉机关指称王汝树2009年1月8日12时驾驶粤SHR879的汽车参与了诈骗与事实不符合。公诉机关提出上述指控仅仅是凭借他人的口供。据了解在那一天王汝书驾车去了外地,在网上一查便知在上诉时段上述车辆在京珠高速路上违章,根本不可能在案发现场。被告人有充分的不在现场的证明。

四、本案中被告只应当对自己参与的共同犯罪承担责任,被告在案件中属从犯,起着次要作用。
    从犯罪情节来看,被告在参与的所有案件中仅仅是做为司机将其他人载运到不同的地点,被告并不具体实施诈骗的行为。另外,他与其他几个人均是听命于薛勇。犯意提出、具体实施、财物分配均是薛勇组织安排的。被告王汝树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从属的。

五 本案中各宗案件中被告分得的款项也与指控不符合。一般被告在案件中均只分到500元或1000元不等,在没有其他事实证明的情况下不能仅依据其他人的口供来认定起诉金额,进行定案认罪。

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能如实稳定地供述自己所参与的犯罪事实。

七、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也是初犯,犯此罪前无前科,一惯表现较好,其原来是东莞仁人驾校的司机教练,去年由于金融风暴失业后,家里又有一个刚满周岁的小孩要抚养,才会犯下今天的错误,现在小孩也被送到福利院了,被告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诈骗罪,但是结合本案其所其作用,被告系从犯、初犯、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诚恳。故,辩护人建议法庭在考虑上述的实际情况下,对被告人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是我的辩护观点,请法庭参考。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石远山 律师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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