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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纠纷案律师催款函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律师资料
 
律  师  函
     (2007)莞信函字第 105 号
 
我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备案的法定法律服务机构,有权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的事件及行为发表法律意见及进行相应之法律行为。
 
致:东莞市江河源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惠州市华腾家私有限公司的委托, 现指派  石远山律师就贵公司拖欠供货款事宜,郑重致函如下:
据我方委托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资料表明:贵公司2006年与惠州市华腾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称惠州华腾)发生业务往来。惠州华腾按双方约定向贵公司供应办公家私,累计供货金额为人民币玖万元整(人民币90000元整),现贵公司只支付订金人民币叁万元整(人民币30000元整),贵公司仍欠惠州华腾人民币陆万元整(人民币60000万元整)。此款经惠州华腾多次催收,贵公司一直未支付。
基于以上事实,本律师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贵司不支付供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损害了我的委托人惠州华腾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任何公司在商业活动中都要遵守市场诚信的原则和商业道德。
鉴于此,本律师希望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立即停止这种违约的行为,停止对惠州华腾的合法利益和贵公司之商誉造成进一步的损害。现受惠州华腾的委托,要求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3日内与本律师联系或7日内与惠州华腾结付货款。如贵公司不主动采取协商的态度或仍坚持我行我素,我方委托人将授权本律师所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追收本金、利息及各项相关费用等,届时将对贵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造成更大的损害。
 
特此函告!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石远山
联系电话:13929435886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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