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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某房地产公司与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东莞某房地产公司与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律师办里实际案例资料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东莞市xx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何x
被答辩人邓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综合答辩如下:
答辩人出售给被答辩人的商品房不存在面积误差的问题,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返还误差面积内购房款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B/T17986.2—2000(0158477)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执行。该合同第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的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可见,确定商品房计价面积是否发生误差的标尺是“产权登记面积”,而非任何其他测量的面积。所谓“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是商品房最终的确定面积,也是按面积确定价款的最终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部门测量、认定的房屋面积都不能代替“产权登记面积”。而至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未确认登记案涉房屋的面积,即“产权登记面积”尚未确定,故不存在“面积误差”的问题。
其次,被答辩人委托广州市汇志测绘技术有限公司的测量,属原告单方行为,答辩人对该行为及结果均不认可,故其测量结果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只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最终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再次,广州汇志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不具备房产面积测绘司法鉴定的主体资格,故其编制的《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无法律效力,不能以此作为确定案涉商品房“面积误差”的依据。
最后,如前所述,案涉商品房不存在“面积误差”的问题,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返还误差面积内购房款没有事实依据,故此,被答辩人要求支付面积误差购房利息也于法无依,特别是被答辩人要求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付利息更是没有道理。
被答辩人委托广州市汇志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测量所支付的1500元鉴定费,与答辩人无关,应由其自己承担。
综上所述,在案涉商品房“产权登记面积”未确定之前,不存在该商品房有“面积误差”的问题,原告的诉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故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东莞市xx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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