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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涉嫌抢劫罪上诉辩护词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宋某涉嫌抢劫罪上诉辩护词
律师办案资料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宋xx亲属委托,并经被告人宋xx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宋xx的二审辩护人。我业已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案卷,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xx依法不构成抢劫罪,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一、从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罗列的证据来看,仅有被告人宋xx本人的供述认为其本人的行为属于抢劫,而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宋xx的时候,其本人又反复称自己的行为只是属于盗窃,其只是以为本案原本属于盗窃方才参与。这里存在的矛盾之处只有一个解释:被告人对其自身的行为产生了不正确的法律认识,那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抢劫就应当结合其他的证据予以认定。    
二、结合本案其余二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被告人宋xx在本案中是负责开车,并部分参与了搬运货物的过程。在事前的预谋中,被告人宋xx并没有参与(详见被告人宋x涛的于公安机关的第一次审讯笔录第六页)。所以,宋不存在抢劫的预谋。而在事发的过程中,并无任何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宋xx知道本案参与人员实施了抢劫行为。事实上,本案其余二被告人均供述宋xx只是负责开车,没有耳闻目睹过具体的抢劫行为,宋是在其余被告实施暴力挟制行为完毕后才进入被抢劫的厂区(详见被告人宋正涛的于公安机关的第一次审讯笔录第八页)。这是直接证明被告人宋xx不知道其余被告人实施抢劫行为的有力证据。
本案的案发过程中有两部车参与作案,第一部车开进抢劫工厂时,被告人宋xx尚未进入厂区;而当被告人宋xx驾驶第二部车进入厂区的时候,其余被告实施的暴力行为已经结束。接下来,宋xx在不知道其余被告人实施了暴力行为的情况下,误以为其余被告只是实施了盗窃,进而帮助搬运货物。故,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归责原则,宋xx不应当对其并不知情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三、宋xx有立功表现,因另一被告肖xx在本案发生前曾经因犯罪接受过刑事处罚,故该肖属于累犯。宋xx的亲属曾将该情况反映给法院,如果该事实属实,那么一审法院就属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法院应当将本案发回一审重新审判。宋xx的刑事责任亦应当相应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指控被告人宋xx的行为属于抢劫的证据只有其本人的供述,根据法律的规定,仅有被告人供述的,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同时结合本案其余被告的供述,可以确认被告人宋xx并不知道抢劫的事实;同时,被告人宋xx对其自身的行为亦存在法律上的错误认识。故,被告人宋xx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抢劫,应当依照盗窃罪承担法律责任。希法院严格审查本案证据,对被告人宋xx做出公正的判决。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                   律师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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