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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涉嫌绑架罪辩护词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高x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高x绑架一案一审辩护人。我在开庭前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辩护人认为:高x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绑架,而构成非法拘禁。
首先,高x并没有和刘xx有绑架的事前同谋,整个过程刘也没有说过要给高任何形式的报酬。
其次,本案的发生并非空穴来风,而是事出有因,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其的确和刘的妹妹发生了性关系,而刘的妹妹此前是没有相关的经历,刘本人的意思也很清楚是要给其妹妹检查,根据一般人的朴素认知条件,这个陈述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另外,本案有个非常重要的事实:虽然是本案数名被告人在打了黄以后黄才同意给钱,但是在被告人打黄的时候,大岭上公安分局治安队员已经在当时赶到,在这种情况下,黄完全有条件摆脱被告人等的控制。但是奇怪的是,黄本人表示愿意私了所以并未提交公安部门解决(此情况是经辩护人单独讯问各被告人后核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是由于被告人的暴力行为才导致被害人愿意赔钱,而从这个事实可以推出一个结论就是:黄本人也愿意为自己的行为做出一个补偿或者是赔偿(这也印证了一般人的认知心理:黄亦认为自己有赔偿义务,否则不会自愿私了)。而这个时候,黄本人并不知道被告人等将会限制其本人的人身自由。数被告人亦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通谋将会限制黄的人身自由。即:限制黄人身自由的行为,在这个时候并未发生。
由此可以看出,本案的起因就是被告人刘xx因其妹妹和被害人黄xx发生了性关系,继而引发的要求赔偿的一个民事行为(黄和刘的妹妹是否是恋爱关系并不影响刘等索赔的权利,更何况未有任何证据证明黄和刘的妹妹是恋爱关系)。在刘明确提出要求黄赔偿后,由于黄本人愿意承担一个经济上的补偿或者赔偿责任,而其本人又表示资金不够。基于以上的事实,刘才决定限制黄的人身自由以使黄的经济赔偿可以落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种情况属于索债型的非法拘禁行为,不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本案涉及的金额来看,只有区区的5000元,试问又有那个犯罪分子实施绑架行为又仅仅索取这样小的金额呢?这里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被告刘的主观意思就是向黄提出一个赔偿,而黄本人也表示答应,应当从主客观相统一来认定数名被告人的行为。本案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不能和绑架罪相提并论的。
2、被告人高x在犯罪的时候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高x在本案中属于明显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既未提出过犯意,又未获得任何实际的经济利益,其甚至不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只是认为帮朋友的忙而已,故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4、被告人高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望合议庭考虑酌情从轻处理。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律师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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