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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律师信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律  师  函
     (2008)莞信函字第 218 号
 
     我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备案的法定法律服务机构,有权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的事件及行为发表法律意见及进行相应之法律行为。
 
致:xx运动器材(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接受东莞xx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高绮)的委托,现指派石远山律师就贵公司拖欠东莞高绮供货款事宜,郑重致函如下:
     据我方委托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资料表明:贵公司2007年11月以来与东莞高绮印刷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东莞高绮按双方约定向贵公司供应了各种印刷产品,但贵公司至今仍欠2008年1月货款73358元人民币,2008年2月货款70751元人民币,2008年3月货款50812元人民币,2008年4月货款6500元人民币,累计欠供货金额为人民币201421元,现经多次追要贵公司仍欠未偿还。
基于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贵司不支付供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损害了我的委托人东莞东安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之规定,任何公司在商业活动中都要遵守市场诚信的原则。
    鉴于此,本律师希望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立即停止这种违约的行为,停止对东莞高绮的合法利益和贵公司之商誉造成进一步的损害。现受东莞高绮的委托,要求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3日内与本律师联系或5日内与东莞高绮结付货款。如贵公司不主动采取协商的态度或仍坚持我行我素,我方委托人将授权本律师所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届时将对贵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造成更大的损害。望权衡利弊,三思而行!
 
特此函告!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石 远 山    律师
签署:
联系电话:13929435886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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