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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儿子不慎溺亡 麻将馆老板看管不力应担责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为了打牌,张某将自家一岁多的小孩托付给麻将馆老板照看,哪知对方照看不力,导致小孩因无人看管而溺水身亡。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委托监护引起的人身伤亡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谭某经营一家麻将馆,原告张某的母亲经常在被告家打麻将。2012年9月9日14许,原告张某带着儿子鹏鹏(化名)来到谭某经营的麻将馆看其母亲打牌。当天在14时10分左右,被告谭某叫张某打牌,并答应帮忙照顾鹏鹏,张某为了打牌就将其子鹏鹏交由被告谭某照看。被告谭某在照看鹏鹏期间,因要外出买烟,就将鹏鹏托付给了自己的儿子娄某照看。而娄某将鹏鹏带到自己一楼的地下麻将馆,让鹏鹏与另一个小朋友玩,自己则到房间里上网玩游戏去了,鹏鹏因无人看管走出了房间。被告谭某买烟回来发现鹏鹏不见后,大家才开始四处寻找。当日14时40分左右,鹏鹏被发现仰浮在被告谭某家旁的池塘里,之后被送往了湘潭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2012年9月20日,鹏鹏因中枢性呼吸衰竭死亡。原告张某以其与被告谭某、娄某之间存在委托监护关系而将谭某、娄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谭某、娄某承诺为原告张某照看鹏鹏,并实际履行了照看行为,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因此,被告谭某、娄某负有保护鹏鹏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不受侵害的责任和义务。而被告谭某、娄某没有尽到充分保护义务,从而导致了鹏鹏死亡的重大事故,鹏鹏的死亡与两被告的过错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两被告对原告之子鹏鹏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张某作为鹏鹏的法定监护人,因打牌而将其子交付给他人看管,自己也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其子鹏鹏的死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谭某、娄某对鹏鹏的死亡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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