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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打架误伤小伙伴 幼儿园园长被判担主责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三、四岁的小朋友在幼儿园相互打闹受伤,家长、幼儿园都成了“被告”,双双喊冤。孩子受伤究竟该谁负责?日前,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对王勇诉周频、王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幼儿园园长周频承担60%的责任,王菲承担4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勇与被告王菲系幼儿园同桌学生。2012年10月31日下午上写字课时,王勇与王菲发生打闹,王菲用铅笔将王勇脸部划伤。授课老师汪某发现后立即与幼儿园园长即被告周频将王勇送往当地卫生院治疗。医生查体见王勇左侧面部见一从左前额至左侧下巴皮肤裂开伤口,流血不止,当即进行缝合手术,并入住医院住院治疗8天。另查明:周频所开设的幼儿园没有取得办学资质。因三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王勇便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王勇在幼儿园内被被告王菲划伤,因王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与被告王菲发生争执系在上课期间,原告受到伤害,与幼儿园疏于管理和保护存在因果关系,故幼儿园应适当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王菲是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但王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就学期间,其父母的监护职责履行受到限制,对她的管理和教育主要由幼儿园实施,被告幼儿园未充分履行其对被告王菲法定的安全教育、管理义务,是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本案应由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菲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

   这场官司的结果可能让有些人感到“不太讲理”,觉得幼儿园啥也没干也得给人家赔钱,挺无辜的。其实,这样的判决恰恰是为了让幼儿园在看护孩子时务必提高警惕,对其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因此,如果孩子在幼儿园内被人欺负受伤,你不仅可以找当事人索要赔偿,还可以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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