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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车充气一心二用致爆胎 赚十几元赔了1300元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充气两元、卖盒烟十几元、最终要赔偿轮胎钱1300元,这是为什么呢?长期从事修理汽车及补胎充气业务的张师傅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给赵明的汽车轮胎充气时,在张师傅家打牌的人去其经营的小卖部买烟,张师傅在为打牌的人找零钱过程中轮胎爆炸。2013年8月9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师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赵明损失1300元。

  被告张师傅是从2006年起,开始从事农机维修及配件销售业务,其业务主要针对三轮、四轮中小型车,兼营补胎充气业务。原告赵明于2013年5月29日,驾驶一辆中小型车空车(因一只轮胎气不满)到被告处充气。被告打开气磅充气中,被告屋里打牌的人去被告的小卖部买烟,被告在为打牌的人找零钱过程中轮胎爆炸,导致原告的一某型号的邓禄普牌轮胎受损报废。该轮胎市场价为1400元一只。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师傅为长期专业从事农机维修及配件销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原告赵明到被告处给轮胎充气,被告为原告提供服务。原、被告之间就形成承揽服务合同。原告的义务是为被告支付充气报酬2元,被告的义务是为原告的气不满的轮胎安全适当地充好气。被告在为原告服务过程中,没有履行专业义务,被告又过于自信能够避免最坏的合同后果的发生,从而疏于对原告的服务合同的风险的专业监控,最终导致原告报废了邓禄普牌轮胎一只的损害后果。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法院应予以支持,鉴于原告未提供正规发票,原告的轮胎应有折旧因素,且原告又向被告说过轮胎价值1300元,综合考量由被告折价赔偿原告损失1300元为宜。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充一次气两元,卖一盒烟十几元,张师傅为了去卖烟且过于自信就不履行充气的合同义务,最终导致轮胎爆胎,真是丢西瓜捡芝麻结果因小失大、得不偿失。爆炸的轮胎致人伤亡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次爆炸的轮胎没有伤着人真是万幸。还是那句老话:干一行专一行,一心不能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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