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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难圆童星梦 父亲诉"青青姐姐"退还20万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少年龙龙为参加大型文艺活动,由其父赵先生作为代表,与少儿节目主持人“青青姐姐”签订演艺合约,并支付了20万元费用。后因认为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赵先生将“青青姐姐”诉至法院,要求“青青姐姐”退还2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赵先生称,儿子龙龙(化名)具有舞蹈和音乐天赋,一直想通过好的老师指导参加大型文艺活动来展现自己的才华。经朋友介绍,赵先生认识了某电视台少儿频道的主持人“青青姐姐”。“青青姐姐”称其是电视台七彩星球栏目的负责人,如果龙龙经她培养、包装,将会大大提高知名度。赵先生信以为真,遂与“青青姐姐”签订一份《某电视台七彩星球栏目签约演员合约书》,合同约定被告应主动给龙龙提供投资创作词曲、编曲、MV及录音、录影、服装造型、封面设计、包装等服务。合同签订后,赵先生将20万元打入“青青姐姐”的银行账户中。

  赵先生认为,被告在收到钱后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并且不积极与原告联系,经多次催促后,被告依然不履行任何合约内容。而当赵先生从沈阳来京后了解到,“青青姐姐”原系某电视台少儿频道主持人,但在与龙龙签约时已不具备主持人的身份,且七彩星球少儿电视栏目并未在工商局登记备案,签约是“青青姐姐”的个人行为。赵先生认为,“青青姐姐”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理应退还自己已支付的合同价款20万元,并承担自己来往北京的差旅费。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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