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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女向画家父亲索要抚养费 亲子鉴定来作证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画家张先生与王女士结识并同居,后生下了女儿彤彤(化名)。因索要抚养费,女儿彤彤将自己的父亲张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4万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先生每年支付彤彤抚养费1万8千元。

  2011年,酷爱作画的王女士慕名拜张先生为师,研习作画。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王女士和张先生之间产生了爱慕之情。2012年年初,二人开始同居。同居时光短暂而美好,可在激情退却后,二人却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3月,在多次争吵后,王女士搬离了张先生的住处。可分开后,王女士却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了。已过而立之年的王女士决定把这个孩子生下来,不久女儿彤彤便出生了。

  原告女儿彤彤诉称:作为父亲,张先生应当履行抚养义务。彤彤出生后,母亲王女士曾带着孩子多次找到张先生,要求张先生给付抚养费,可张先生却闭门不见,并多次辱骂王女士。无奈之下,母亲王女士只得带着彤彤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共计54万元。

  被告张先生辩称:自己跟王女士同居的时间极其短暂,并且王女士平日里作风不正派,还没有和前夫离婚就与自己同居了,张先生认为彤彤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因此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经过鉴定机构的鉴定,确认了张先生是彤彤的生物学父亲。

  面对这份鉴定结论,张先生认可其真实性,但是认为彤彤现在跟随王女士在外地的农村生活,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消费支出来计算,且应该半年一付或者一年一付,而不应该是一次性全额支付,其没有能力负担一次性全额支付抚养费。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文书中的鉴定意见,可以认定彤彤是张先生的非婚生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彤彤要求张先生给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彤彤主张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没有提交张先生有相应给付能力的证据,其主张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法院不予支持。张先生给付抚养费的方式,法院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确认张先生每年给付一次。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因原告没有提交张先生的收入证明,因此张先生负担抚养费的金额,法院参照北京市2012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和法律规定的负担比例确认。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张先生每年给付彤彤抚养费1万8千元,至彤彤独立生活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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