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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国内分财产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原告是一名日本人,被告是日籍华人,他们曾是夫妻。近日,两人在大连对簿公堂,原告要求法院对大连一处房屋进行分割,他认为这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被告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被告在中国的法律关系上仅是未婚女子,其在中国的财产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

  离婚后日本男子来连起诉前妻
  佐藤香代(化名)是一名日籍华人,她出生于1973年,老家在吉林省,后来加入日本国籍。 2007年5月,佐藤香代与比她大33岁的日本男子佐藤(化名)在日本登记结婚。在双方结婚后不久,夫妻俩就在日本办理了离婚手续。今年年初,佐藤委托大连的律师将佐藤香代告上中山区法院。佐藤诉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在中国以佐藤香代的名义购买了中山区的一套房子,面积103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12万元,购房后又花5万元装修。而夫妻离婚后,并没有对这一财产进行处理,因此佐藤要求分割二人共同购置的这套房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房款的一半,共计人民币58.5万元。
  前妻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
  在佐藤起诉后,佐藤香代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她认为中国的法院没有对此案的管辖权。今年3月,中山区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该房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因此中山区法院享有管辖权,驳回佐藤香代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来,佐藤香代上诉,今年5月,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代理律师:她在中国法律中是“未婚”
近日,中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罕见的案子,在庭审过程中,佐藤香代的代理律师——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为民认为,中国的婚姻法只承认涉外婚姻,而不承认外国婚姻。所以中国不承认外国婚姻在中国的合法性,因此案由中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合法。由于原告和被告均没有履行中国婚姻法的必要条件,所以被告在中国的法律关系上仅仅是未婚单身女子,其在中国的财产属于中国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目前,法院还没有对此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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