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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购买内部股诈骗网友获徒刑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被告人闪成志以帮助购买“内部发行的特优股份”为诱饵,骗得谢某4.98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近日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闪成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新疆天山电力股份公司员工谢某于2006年3月在互联网上与网名“张婕”的被告人闪成志相识。8月25日,闪成志以“张婕”的名义用手机给谢某发短信,称可购买平安保险公司内部发行的“新豪时”股份,建议谢某购买。同日,谢某将9800元人民币转账至被告人闪成志指定的户名为“赵昆”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内。该信用卡系闪成志于2006年3月8日以“赵昆”名字所办。

    2006年9月10日,闪成志以“张婕”的名字,在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建设银行办理龙卡一张,9月11日,谢某将4万元人民币转账至被告人闪成志以“张婕”名义办理的建设银行龙卡内,用于购买所谓的平安保险公司内部发行的“新豪时”股份。闪成志在收到被害人谢某的4.98万元汇款后,未购买平安保险公司内部发行的“新豪时”股份,仅在2006年9月15日,往谢某卡内汇款4800元,谎称是谢某应得的“新豪时”股份红利,之后便断绝与谢某的联系。

    玛纳斯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闪成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4.98万元,数额巨大,违法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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