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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移法院查封车辆,主动悔罪被判缓刑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擅自转移法院查封车辆 主动悔罪被判缓刑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案件,被告人张守安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7年12月13日,张守安将停放在通州区永乐店粮库内,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涉案“东风陆霸”大货车,在未通知法院的情况下,擅自将该车从通州区永乐店粮库转移至通州区德仁务磷肥厂院内,当法院工作人员查找该车时,张守安拒不交出。后被告发抓获。赃车已起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守安无视国法,擅自将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涉案车辆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守安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鉴于张守安具有自首情节,当庭确有悔罪表现,涉案赃车已被扣押,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守安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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