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返问【东莞律师顾问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东莞律师顾问网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如果您有什么疑问或者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欢迎您的咨询!
在线留言

看不清?点击更换
并购重组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业务领域 > 公司事务 > 并购重组 >

台商(台资)幷购大陆企业的风险与规避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台商(台资)幷购大陆企业的风险与规避

 |

 

    关于并购操作的种种商业风险,相信读者都会在权威的教科书和西方的经典案例中获得许多基本的知识,但是,对于台资并购大陆企业的独特情形还须在大量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总结出来。显然,在目前两岸企业仍然还在"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阶段上,我们还不便堂而皇之地点评案例。尽管如此,外资并购大陆企业的一般障碍仍可为借鉴。
    信息与信誉的风险
    如何获取与筛选并购标的企业的信息,如何判断相关企业的商业信誉程度,大约是进入市场成份较低的经济区域中首当其冲的问题。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上和经济交易中,选择品牌企业、上市公司、具有历史的企业作为合作者或并购标的应是较为实际的起点。虽然大陆在整顿市场秩序方面加强了力度,但是仍然存在公司披露信息不充分、不准确的问题。
    台商(台资)在并购大陆企业前,应尽可能地搜集被收购对象的信息,并以相关法规制约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券商等)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在影响信息准确性的因素中,最多的是财务信息的不实。比较常见的问题:子公司没有合并进公司报表,隐瞒实际收益;某些费用由母公司承担,而没有计入本公司,从而虚增公司利润;对过期存货不计提跌价损失;对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比较随意,缺乏系统、科学、连贯的依据;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估计过多依赖国家指导性的一般方法,缺乏实际、合理的应用;员工工资福利信息没有在报表上合理准确的列示。
    政府管制的风险
    大陆经济正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政府的直接操作仍主导经济实体和动向。台商有很大几率是从政府手上收购国有企业,即便是对私企的收购也在相当程度上要考虑当地政府的最终态度和长期的配合意愿。一般而言,大陆地方政府对于外资和台资的并购是持欢迎态度的,但要在几个方面有所贡献:一是保证当地的税收水平,二是提高当地的就业水平,三是提高当地企业的技术含量,四是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当然,最重要的亦是心照不宣的,并购的成功最好反映为当地政府的意愿。理解政府官员的内心需求,把握地方政治平衡术,将是台资或台商并购行动的必修课程。注意,千万不要刻意寻找政治靠山,今日之靠山明日可能便是火山。
    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的模糊和不确定导致法律风险。如《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在对国家经济安全的规制方面,法律规定非常模棱两可,审批程序和权限没有明确规定。“外投资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这条规定,除了“商务部”三个字属于不会产生歧义的意外,其它的什么重点行业之类的,基本上属于可以随意解释的东西。所谓重点产业的“界定”完全取决于商务部执法人员的理解,大大拓展了执法者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寻租”空间,增加了交易费用,降低了并购过程的效率。根据此规定,一旦商务部认定交易危害了国家安全,交易就得停止。但是没有规定商务部审查的程序和范围。因此,并购当事人很难评估交易的可行性。
    同样,美国也有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有国家安全法和EXON-FLORIO 修正案。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主要是在1988年日本企业大举收购美国企业的情况下制定的。但是在相关的法律中美国明确了审查的程序和范围,让外国并购方有章可循。
    对大陆政府监管体系的复杂应有足够的准备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政府审批权限的无限扩大和审批者的“自由心证”也会导致法律风险的产生。比如在对境内企业设立离岸公司,实现在境外间接上市的监管上,增加了“红筹上市模式”的审批程序和不确定性。并购规定对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惯用的“红筹”模式,实行全方位的审批制度。规定要求,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要经过国家商务部、证监会与外管局的三道审批,而在此之前,这仅仅需要外管局批准即可。这一条款对风险投资基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风险投资基金最主要的退出方式就是海外上市,这一规定无疑延长了海外上市的时间,也就是延长了风险投资基金的退出时间,甚至有可能阻挡VC的退出通道。
    如前所述,《规定》对外资并购影响最大的将是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定的含混和模糊使得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变得前所未有的重要。在与政府部门的联络中,除了并购方之外,并购顾问和其它中介机构往往能够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寻找好的能够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良好沟通的中介机构是外资并购方尽量降低交易法律风险的重要途径。并购顾问一般由投资银行,投资咨询公司来担当,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也能够担当这一角色。单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来看,目前大型跨国公司在收购的过程主要倚重内部法律顾问。比如DEGUSSA,GE,BP等公司,他们都有自己的法务部门,并购的法律事务都由他们来操作。不可否认,这些公司的法务人员确实精干,但是他们更关注和熟悉公司内部的关系。而外部法律顾问则能够起到互补的作用,可以在与政府部门的公共关系的沟通上弥补不足。
    财务风险
    中国大陆资本市场和并购市场尚不成熟,在并购中要有适应中国国情的操作策略。大陆资本市场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市场规模小,并购活动容易造成市场价格波动,从而招致监管机构的介入。市场参与各方经验匮乏,尤其是投资者成熟程度不高,对并购的市场认知仍有待提高。中国大陆并购市场不成熟的具体体现之一就是估值方法与国际通行方法的不一致,且资本市场缺乏有效性,股票价值偏离企业价值。
    涉及并购的法律与财务规则永远是不断变化的,大陆与国际社会并无二致,只是市场经济历史较短而导致的含糊和初级色彩。规避此类风险的任务并非并购者的责任,并购者应当委托专业的并购顾问、律师和会计师等机构进行。依笔者观之,台资企业往往依靠台湾母体公司的中介机构来延伸其大陆业务,恰是一个误区。台湾的投资银行中介机构更适应于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许多考虑因素如壳公司、本益比、并购架构、保护小股东原则等在成熟经济中已是定量,而在大陆经济中仍有多种解释和表达方式。并购谈判和交易过程中,法律及财务的风险常常体现在技术细节上而非原则上,往往牵一发动全身。因而,慎重地选择大陆的并购顾问和中介机构才会提高并购的胜算。
    大陆企业制度缺陷的风险
    中国大陆国有企业的行政色彩浓厚,产权不明晰,复杂的内部关系和隐藏的责权问题,都是影响并购是否成功的潜在因素。而产权相对明晰的民营企业,由于家族式管理和并购双方存在不同目标或文化冲突的原因,也会导致并购的失败。
    市场化程度低的经济体中,管理者对于企业的人身依附较深,难于流动,而所有者对于企业的感情更是如同子女一般,不容他人染指。企业并购的成功必须有管理者的流动和所有者的割舍。大陆的并购市场是一个正在成长的市场,其它条件同等下,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处理将是最为复杂的工作。中国人的面子情结深重,为面子而不计得失,尽管往往用其它借口掩盖之,如主张所谓民族产业、继承传统、国有资产流失等。显然,在一个非市场化的经济中,做并购和做企业一样,要以做人为前提,而做人是无法度量或无法表达的标准。处理人的关系(所有者、 管理者和员工)必须要有大的精力投入。以近年外资在大陆发展合资企业的经验而言,似乎争取最大程度的控股权是较为安全并成本较低的选择。进入大陆的方式有多种,除了常见的在贸易和直接设厂外,与并购相应的是在大陆资本市场上上市,这也是最近大陆管理部门一再强调并希冀引起台资重视的方式。许多先遣大陆的台资也跃跃欲试,争先恐后地要求进入上市辅导期,也引发了几十家台资的热情。问题是,到底何种方式有更为现实的机会?

 

在线咨询律师
手机咨询热线
13929435886 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