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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关联公司撕毁证据被罚款10万元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14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致青春》原著作者起诉出版公司
被告关联公司撕毁证据被罚款10万元
 

  5月15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通报,该院审理的一起涉电影《致青春》原著作者蒋某(笔名辛夷坞)的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因与被告关联的某物流公司副经理强行损毁证据,法院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据悉,这是今年1月1日新民诉法施行后,该院首次对妨害民事诉讼案外人处以高额罚款。

  据了解,大兴法院目前正在审理蒋某诉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期间,依原告蒋某的申请,法官到阅读纪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某物流公司仓库调取被告阅读纪公司涉案图书的出库单。调取过程中,该物流公司副经理侯某为毁灭对阅读纪公司不利的证据,以查看法院调取证据为由,将法院已经调取并放入案卷中的打印件出货单索回后,当场撕毁并扔进垃圾筒中,随后离开。此后不久,当法官再次到仓库找侯某做进一步调查时,该公司员工称侯某已辞职。据调查,物流公司与阅读纪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大兴法院认为,物流公司员工侯某当场撕毁法院已调取的证据,严重妨碍了法院调查取证。因侯某的行为可定性为职务行为且已辞职,故大兴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该物流公司罚款10万元。

  目前,物流公司已将10万元支票交至大兴法院。

  案件背景

  2011年3月,电影《致青春》的原著作者蒋某(笔名辛夷坞)与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双方此前就《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原来你还在这里》等作品签订的一系列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若干合同及相关授权委托书自2011年6月30日终止,自终止之日起,阅读纪公司不得再继续加印上述作品。合同还约定,如阅读纪公司违反本补充协议,则向蒋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后蒋某认为,阅读纪公司违反补充协议约定,在合同约定终止日后,继续印刷、装订上述作品,给乙方造成巨大损失。故蒋某将阅读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阅读纪公司立即销毁违约加印图书,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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