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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14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商标诉讼 
 
  
    一、商标诉讼的提起人
    是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保护商标权利的权利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诉讼的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商标注册人,是指经申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权所有人。 
    与商标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是指经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注册商标使用合同的注册商标使用人、注册商标财产的合法继承人。

二、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下列被侵权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 销售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 伪造、擅自制造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4、 未经权利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 
    5、 给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失。 

三、起诉方式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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