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返问【东莞律师顾问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东莞律师顾问网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如果您有什么疑问或者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欢迎您的咨询!
在线留言

看不清?点击更换
合同起草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业务领域 > 合同纠纷 > 合同起草 >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

§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明确

  (4)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

要约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消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受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承诺的资格。

2、要约邀请(要约引诱)

§   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

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其中包含明确的缔约内容则应视为要约。

3、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 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2)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

  (4)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就是新要约

  (5) 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法律规定承诺必须是明示的方法,一般是以通知的形式,当然也有除外的情况,如: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但沉默不作为是不能视为承诺的。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在线咨询律师
手机咨询热线
13929435886 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