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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母擅自出租孙子的租赁房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孙子是房屋承租人,祖母以房屋居住权人身份未经孙子同意擅自将住房出租,从而引发合同效力纠纷。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徐老太与被告赵女士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被告赵女士将房屋腾空并将该房屋交还给原告骆先生和被告徐老太。

  系争出租房系孙子骆先生与其父亲、祖母徐老太等人的共同拆迁安置受配房,原承租人为骆先生父亲,骆先生父亲于2009年11月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骆先生,该房屋一直由徐老太一人居住。2012年10月10日,徐老太与赵女士签订租房协议,约定将徐老太居住的房屋出租给赵女士,每月租金1100元,租期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等。赵女士取得该房屋后,安排其公司员工4人居住至今。签约后,徐老太曾先后二次写信给骆先生,要求骆先生同意其出租房屋,但未获回复。之后,骆先生因要求房客搬离未果而诉至法院。

  原告骆先生诉称,自己是系争出租房的承租人。祖母与赵女士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签订租房协议,祖母擅自将住房出租给赵女士。得知她俩的侵权行为后,即要求赵女士搬离,但遭拒绝。自己同意祖母居住,但其未经自己同意即私自与他人签协,将房屋出租的行为妨碍了自己承租房屋的使用权利,故起诉要求判决确认她俩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赵女士腾空房屋。

  被告徐老太辩称,房屋系动迁安置房,当时安置骆先生的父亲一人,之后由自己一人居住。为便于女儿就近照顾,自己将上述房屋出租后,在女儿家附近再租房居住。现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女士辩称,自己与徐老太签订租房协议后,安排自己4名员工入住系争出租房。其认为租房协议合法有效,故不同意骆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系房屋承租人,其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被告徐老太虽对房屋拥有居住权利,但其未经作为承租人的原告同意,即擅自与被告赵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房屋出租,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现因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权利人对被告徐老太出租房屋的行为不予追认,且被告赵女士在未查清房屋承租情况下即与被告徐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也难谓善意,故法院确认两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赵女士应负责腾空并返还系争租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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