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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可取的财产性收益 离婚后仍属共同财产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因前夫独自取走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款,李女士将前夫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补偿款。近日,北京市昌平法院依法判决李女士获得一半的补偿收益。

  原告李女士诉称:2009年,她和张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原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某村的一块宅基地和房屋是双方共同财产。因拆迁占用,2011年5月,村里对这块宅基地进行了现金补偿。李女士认为,这笔补偿款应当有自己的份额,但现在全部被张先生占有,因此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这笔补偿款。

  被告张先生辩称:自己确实领取了前妻李女士所说的补偿款项,但他认为这笔资金是自己在与李女士离婚后取得的,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和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根据该村实施的宅基地补偿决定,因拆迁该宅基地取得了补偿款。虽然这笔补偿款是张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后兑现的,但此补偿款是宅基地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兑现时间不能改变其为两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张先生应支付李女士一半补偿款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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