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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法律解读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父母出资买房,如何证明?

  记者:我们对报名来参加这次婚姻观察沙龙活动的读者进行了一次简单的调查,绝大部分读者最关注的是财产问题;那么,在婚姻法最高司法解释(三)发布后,财产界定方面主要有哪些变化?刘法官能否介绍一下?

  律师:对财产问题的界定,婚姻法解释(三)和以前的条文最大的变化可能就是第七条了(相关条文: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文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房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这房子视为父母出资赠与其子女,属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点变化非常大。按以前的法律,一般来说,只要是婚后买的房,即使是一方父母出资买的,不管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是夫妻双方财产。

  读者:那么,如果是父母为子女买的房,怎么界定是父母出资的呢?

  律师:最简单的界定方式是:银行转账记录,买房款从一方父母的银行账户转账到房产公司的账户,这就能证明房款是由一方父母支付的。如果是以现金方式交付,那就要证明一方父母是什么时候取的钱?买房时有没有证人等等。

  读者: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但房产证写的是其子女和配偶的名字,算个人财产吗?

  律师:如果房产证写的是其子女和配偶的名字,可理解为一方父母对子女和其配偶的赠与,是其子女夫妻的共有财产。

  离婚后房产证才办好

  如何界定?

  读者:想咨询一个问题,婚后夫妻共同买了房,房产证的手续是夫妻离婚后才办理完的,房产证上写的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但房产证上的购房日期则是八九年前的,这套房产是否属于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呢?

  律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买的房是属于共同财产的,现在很普遍的一种现象是,消费者买的是期房,办理房产证需要一定时间,而在这段时间内,婚姻关系有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不以领到房产证的时间为准。而且如果在离婚时,房子还没办好房产证,法院是不对房子的归属问题进行处理的,只处理房子的使用权。

  潘律师:是的,界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看双方购房的时间,而不是领到房产证的时间。

  都想要房产

  离婚案一般如何判?

  记者:有一位读者没能来现场,她想咨询的是:婚前她的丈夫建起了两层楼,房产证写的是他的名字,婚后在那栋楼上又加建了两层,建房和装修主要是她出资。最近她看了很多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的报道,她对相关法律又不是太了解,担心万一两人离婚,房子是不是就归她丈夫了?

  律师:其实那位读者可以采取分开办房产证的办法,即前两层房产证是其丈夫的,加建的两层可以另外办一本房产证,后面的两层房产可以登记在她名下或以共有人的身份出现。万一离婚,这样就可以更好地保护女方的权益。

  读者: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子,不要钱呢?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如何判?

  律师:这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是否另有房屋居住、谁携带抚养小孩等等,每个离婚案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得看具体情况。

  新法实施,多少认识是误读?

  读者:结婚后公积金算不算夫妻的共有财产?

  律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取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公积金当然也是共有财产之一。

  读者:有一套房子,是夫妻婚后由男方出资购买的公房,这算不算男方的个人财产呢?最近婚姻法解释(三)发布后,在微博上看到很多言论,似乎说的是婚后一方全部出资买的房,也是个人财产。

  律师:这是对婚姻法解释(三)的一种误读,夫妻婚后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而婚后买房相当于拿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去支付购房款,这套房子并不是男方的个人财产,而是夫妻的共有财产。

  记者:婚姻法解释(三)中好像有一条规定,在离婚时要房子的一方根据房子的增值情况和双方还贷的情况来确定给对方的补偿款,这就不一定是房子估价的一半了。

  律师:你说的这种情况指的是婚姻法解释(三)的第十条(相关条文: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是指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但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这和婚后夫妻购房不是一回事。

  读者: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是从今年8月13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是不是这个日期以后购的房产才适用这一新的法律?

  潘律师:这也是对新法的一种误解,不管什么时候买的房,8月13日以后,就可以适用婚姻法解释(三)了,因为解释(三)的第十九条讲得很清楚:“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分居期间一方买了房

  另一方有没有份?

  读者:我姐姐和姐夫分居3年了,男方一直没回过家,在这3年期间,姐姐和父母出资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姐姐名下,这算不算姐姐的个人财产呢?万一哪天男方回来,有没有权利争这套房产?

  律师:如果有证据显示是由女方父母出资买的房且登记在女儿名下,按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女方也出资了,房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这又涉及到婚内的共同财产问题。如果真要闹上法院,还得看具体情况及双方呈示的证据等。

  想钻“限购”空子

  会不会反而失财?

  读者:有一个朋友的情况是这样的:去年南宁市出台限购令后,一对被列入“限购”的夫妻为了多买一套房,男方就开了一个单身的假证明,现在这套房产登记在男方一个人的名下,这套房子到底算不算夫妻共有财产?

  律师:只要是婚内买的房产,不管登记在谁名下,都是夫妻共有财产。

  读者:有一位男读者委托我来咨询,他和女友没登记结婚。男方现在已有一套房,两人想再买第二套房子,由于二套房贷首付起点比首套房的高,贷款利率也上浮。因此,女方提出第二套房登记在她名下,这样可以享受首套房的贷款优惠,先买房后结婚。首付是男方出了钱,男方有些疑惑:现在婚姻法解释(三)发布了,万一以后两人离婚,第二套房子是婚前买的,又是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会不会“人财两失”?如果双方私下签一个对男方有利的协议,会不会有效?

 律师:婚前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从另一角度来讲,也可理解为在同居关系中,两人感情好,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自愿赠与。从自我保护的角度来看,建议先结婚后买房。至于私下协议,法院得看合同是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等等,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潘律师:我也赞成先结婚后买房,不要因小失大。

  夫妻打借条,有效吗?

  读者:现在夫妻之间如果打借条有效吗?

  律师:按照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来理解,应该是有效的,主要是看第十六条(相关条文:“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夫妻间打借条,按这一条理解,可视为是对共同财产的一种特别约定。在解释(三)发布前,法院对这种借条一般不予认定,因为视为共同财产。

  有人认为新法没有保护女性

  如何看待?

  记者:婚姻法解释(三)发布后,引起了很多争议,其中很典型的一种观点是:有不少人认为妇女在这个男权社会里仍是弱者,而最新司法解释没有很好地保护妇女的权益,对这个问题如何看待呢?

  律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仍然是保护妇女儿童的,这是我们国家法律大的宗旨。其实从另一角度来看,《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后,女方可以更明白地知道怎么做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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