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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协议离婚应当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随着两岸交往的日益密切,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的现象已很多,同时离婚的也很多,但办理离婚确有点不一样,能协议离婚的算简单可以办好,现对协议离婚办理的问题做一个提示: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2)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材料:

  ①户口簿、身份证;

  ②结婚证;

  ③离婚协议书。

  (3)办理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人境证件;

  ③本人的结婚证;

  ④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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