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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

 

    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养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条的规定;是对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此而成立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养子女经合法手续解除关系后;这种地位才会丧失;除此;任何个人、组织、法人都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继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协商同意;或虽未协商同意;事后丈夫认可的均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认可的;只确认了与其生育妇女的关系;对生育妇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视为非婚生子女;不管属于何种形式而生;笔者认为;均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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