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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提高 深圳赔偿全省最高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提高 深圳赔偿全省最高    

  深圳致人死亡赔偿金全省最高:52万元,广州近30万元

  本报讯记者胡军报道:从5月30日零时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略有提高。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日前公布,赔偿标准最高地区是深圳市,驾驶员如在深圳违章驾车致人死亡,赔偿金可高达52万元。

  赔偿标准是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制定的,所以年年不同。从2006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7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按照规定,如果广州居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照广州人均可支配收入14769.94元/年共20年计算,可获得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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