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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会议通过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于2009年1月1日实施。因为《新规则》里涉及了许多新内容,律师就《新规则》中热点问题结合案子进行部分解读。

    “落跑”单位

    “逃”不掉责任

    [案例]

    小李在一家生产水泵铸件的企业上班,2001年因工负伤,定为六级伤残。该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的订单越来越少,现在上一天班休一天。小李听别人说,公司只用所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老板不承担责任,这使小李非常担心,万一老板“落跑”了,公司又没有什么财产可以承担,他的
工伤待遇怎么办?  

    [东莞律师解说]  

    东莞律师指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最担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原单位或负责人“落跑”或无法承担相关责任。

    《新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新规则》的规定,有效避免了有些信誉不良企业老板利用有限公司有限责任恶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如果出现企业逃避责任的情况,按照《新规则》,公司的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企业老板应用个人财产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直至企业老板及股东也赔个倾家荡产,因此小李尽可放心。  

    申请人事仲裁

    还是申请劳动仲裁  

    [案例]

    小黄在某医院工作,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小黄在该单位工作了十年以上,聘用合同2008年12月31日到期,聘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同意续聘,小黄想了解一下,她到底应当申请人事仲裁,还是申请劳动仲裁,究竟适用什么规则?  

    [东莞律师解说]  

    东莞律师指出,新规则的实施,把人事争议仲裁纳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范畴,有利于保护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同时,还扩大了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

    《新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集体合同劳动争议

    将优先受理  

    [案例]

    小王代表十几名工友咨询,他们的工厂由于出现了亏损,单位宣布要进行裁员,双方因为补偿问题发生争议,小王想问一下,对于这些
集体合同的案子能不能快点办?他有些工友是文盲,不会写字,也写不了仲裁申请书,口头申请能不能打劳动仲裁官司?  

    [东莞律师解说]  

    东莞律师指出,《新规则》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
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新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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