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释解]: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
同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
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
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万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且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
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竹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羽个月的按30个月内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上述医疗期的计算,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8条的规定,当事人约
定期间不是以月的第一天起算的,1个月为30日。即如果是间断休的病假,1个月
按30日计算,则3个月病假为如日。如果职工不间断休病假,则应分为以月的第
一天开始和非以月的第下天开始起休病假两种情况。如从5月义日开始不间断休
3个月病假,医疗期应计至口月31旧。如从5月11月开始不间断休3个月病假,
则应按90日确定,即医疗期至8月8止,而不是"8月10日。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
式遁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茵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实务操作指南]: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
必须先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不能直接解除。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川劳部发(1995归36号)规定,职工病休期间,遇到
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不能扣除,而应计算在病休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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