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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还要重约试用期?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调岗还要重约试用期?
【用户咨询】:
我2008年进入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2010年7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因该公司缺一名电脑技术人员,精通电脑的我便被调换到公司微机室工作。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称,因调换了工作岗位,续签劳动合同需再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公司的要求合理吗?
【东莞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新录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时间。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单位无论是再次招用,还是岗位变化,用人单位都不能再约定试用期。您的岗位虽然发生变化,但此前用人单位已在2年的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考察,所以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您可以就此问题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必要时可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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