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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能否触余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能否触余劳动合同?


    [问题释解]: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
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用
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按》第抑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相关案例]:"
    吴某在深圳某台资公司担任生产部经理职务。2006年3调份至7月份之间,
生产部生产的产品出现多批次质量问题,吴某也因此向公司出具了调查报告,在报
告中也称其负有管理责任。2006年8月份,公司以吴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
动合同。吴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吴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
律规定,遂驳回吴某的申诉请求。吴某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吴某虽不
能胜任工作,但公司并末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其工作岗位而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当,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实务操作指南]:
    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注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先经过
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不能直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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