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如何立遗嘱及立遗嘱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伴随着普通百姓收入的提高,人们的财产也越来越多,自己在去世后如何处理自己的财产尤为重要。有效的遗嘱是避免纠纷的有效方式,但在日常生活来看,我们常常注意到一些不规范的遗嘱,给当事人本人和继承人带来很多麻烦。在这里我简单做以下分析,希望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一 什么是遗嘱,遗嘱和增与有哪些区别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而增与是财产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合法处分的行为,增与成立一般即生效。所以我们不难看出,遗嘱是被继承人去世后才会生效,而赠与行为合同成立时就能生效。

二  遗嘱有哪些形式以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 自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因此又称为亲笔遗嘱。自书遗嘱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用笔(是钢笔还是毛笔等不限)将其意思记录下来(记于纸上、布上、石上或砖上等,均未尝不可),但遗嘱人设立自书遗嘱不得以铅笔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笔书写。
  2 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在遗嘱人自己不能书写或者不愿亲笔书写的情况下,也可以由他人代笔制作书面遗嘱。代书遗嘱须符合以下要求:
 代书遗嘱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而由一见证人代书。代书遗嘱不是由代书人代理设立的遗嘱,因此,遗嘱人必须亲自表述自己处分财产的意思,而由他人代笔书写下来。代书人只是遗嘱人口授遗嘱的文字记录者,而不能就遗嘱内容提出任何意见。代书人须忠实地记载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不得对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做篡改或修正。
  2代书遗嘱须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见证人中的一人可为代书人。对见证人人数的要求,是为了保证代书的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只有代书人一人在场代书的代书遗嘱,不具有代书遗嘱的效力。
  3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是方式最为严格的遗嘱,较之其他的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此,在当事人发生继承纠纷时,公证遗嘱是证明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的最有力的和最可靠的证据。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的办理须符合以下要求:
  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申请办理公证。遗嘱人设立公证遗嘱的,必须亲自携带有关的身份证明到公证机关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办理遗嘱公证的申请。当事人确有困难(如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可以要求公证人员到其所在地办理遗嘱公证。但无论在何种情形下,遗嘱人不能由他人代理办理遗嘱公证。
  4  口头遗嘱,是指仅以口头表述的形式设立的遗嘱。遗嘱人在生命重危或其他紧急情况下,来不及订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其他形式的遗嘱,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比其他遗嘱可信度低,易被人篡改、伪造,容易失实,难以认定。因此,必须对口头遗嘱的认定予以严格的限制。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我国《继承法》虽然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五种遗嘱形式,在这些遗嘱形式中,我们建议遗嘱人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选择公证遗嘱的方式,由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能够更有效地反映和维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从形式上增强遗嘱的效力和公信了力,减少遗嘱继承纠纷的产生。或者通过律师起草,见证后,也避免由于书写不规范,最终导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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