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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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买卖的效力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违章建筑买卖的效力

 
 
案情:
   四川省商业储运公司将单位违章所建的房子卖给职工王某,并讲明此房系违章建筑。 不得转卖。同年,经他人介绍,王某将此房以7000元之价出卖给李某。李某付款后多次向王某要该房合法手续,王某以办过户手续为理由,立据向李某借去现金500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王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偿还购房款和500元借款。 王某辩称:所出卖的房屋是有偿从单位购得,李某无权单方解除买房合同。  


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是一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发给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动工兴建成的各种建筑物,主要是指房屋。违章建造的房屋,因其违反法律规定,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续之前,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之法律效果;经主管部门处理的,如属责令拆除或作没收处理的,建造人也不能对违章 建筑之物拥有所有权;如属行政处罚后责令补办手续的,则在补办手续后,可依法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

    本案中的违章建筑,有关主管部门未作过处理,当事人也就无法取得合法手续。王某虽然是有偿从本单位取得该争议房屋,但并不因其有偿取得而使其对争议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对王某来说,只是有偿取得违章建筑的使用权,而且该使用权随时是可以消灭的。王某在明知该房屋系违章建筑的情况下,仍将此房屋以所有权人名义出卖于李某,致使李某在买受后无法办理合法手续,这是由买卖标的物的违章建筑性质所决定的。李某在不能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要求返还买房款,解除房屋买卖关系,其理由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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