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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万元买断亲情 孤女被判无需再为亲情埋单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改判了,不得再还钱了……”黄璐的丈夫拿着判决,兴奋地对着手机喊。黄璐今天没有出庭,她丈夫说,没喊她来,怕万一维持原判,受不了。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最终,驳回一审原告黄玉芬的诉讼请求。而黄玉芬手里的三万元欠条,对被告黄璐来说,已没有任何意义。

  黄璐说,1988年春节刚过,自己出生还没离开医院,就被亲生父母抛弃,是养父黄斌捡到并抚养她,在重庆永川大安镇住了下来。

  12岁那年,不幸又一次降临,养父黄斌生病去世,在当地政府安排下,黄璐住进了黄斌妹妹黄玉芬家里。

  黄玉芬有两个子女,一家也不富裕,黄璐初中没毕业便辍学务农。后被送到四川一个亲戚家当小保姆,黄玉芬每月给她两三百元零花钱。

  2011年1月黄璐经人介绍与现在的丈夫结婚,便从黄玉芬家搬出。

  2013年2月份,黄璐突然被黄玉芬告上了法庭。黄玉芬诉称,2011年2月22日,黄璐向她借过现金三万元,有欠条一张,定于2011年3月归还。借款逾期后,多次催收未果,故要求黄璐立即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黄璐向黄玉芬出具欠条,其向黄玉芬借款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判决黄璐偿还黄玉芬借款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黄璐不服,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

  黄璐上诉称,养父生病去世后,自己的户口、农转非的安置费、安置房等一切手续都在黄玉芬处。2011年,她急着要结婚,黄玉芬就告知她,安置房垫了25000元加利息共三万元,要结婚就要先还钱。为了摆脱黄玉芬一家的限制,她才出具了三万元欠条。即便如此,后来也把三万元还给了黄玉芬的女儿李梅。

  黄玉芬则坚称,自己没收到还款。

  二审同时查明,2011年4月22日,黄璐交付李梅三万元,李梅也出具“收借款30000元”的收条一张,同日,李梅还将该笔款项存入黄玉芬丈夫的账户中。

  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黄璐称该欠条系受黄玉芬胁迫所写,没有实际给付,但其未能举证证实,所以不予采信。

  黄璐向黄玉芬借款的金额为三万元,与其向李梅偿还借款的金额相同。李梅代其母亲收取黄璐偿还借款,并不违背常理和生活经验。而且,李梅收到三万元当日,即将该笔款项存入黄玉芬丈夫的账户中,因此可以认定黄璐交付李梅的三万元款项,系清偿黄璐拖欠黄玉芬的借款三万元,据此,重庆五中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黄璐说,她今后和黄玉芬一家再无任何瓜葛。但提起养父黄斌,黄璐哽噎难言,说了句“我忘不了爸爸的恩情……”便把头转了过去。(案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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