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之质监部门职责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工程竣工验收之质监部门职责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那么质监部门作为国家专门设立的质量监督机构,其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要承担何种义务和责任呢?对此,本文中笔者将予以详细阐述,以供借鉴。
 
                  一、质监部门依法应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义务
 
                  根据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第六条的规定,质监部门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包括:①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②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③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3)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4)形成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记录,包括①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②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
                  评价;③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④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笔者认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验收质量主体应当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而质监部门的主要职能是按照上述导则第六条的规定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是指监督机构通过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经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文件进行查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以监督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活动。
 
                  因此,质监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质量文件进行表面审查,而不负责具体的验收工作,对工程实体质量也仅仅是进行抽查。
 
                  二、抽样检查是质监部门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
 
                  根据《导则》第5.0.1规定: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随机抽检。
 
                  同时《导则》第2.0.5规定:监督检查,是指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导则》第2.0.7规定:监督检测,是指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
 
                  笔者认为,质监部门对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一方面是审查质量文件,另一方面是对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查,重点是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抽检。但是抽样检查有可能检查出质量问题,但也可能检查不出问题,这是由于抽样检查本身具有的概率性所决定的。因此,只要质监部门按照《导则》的规定履行了监督义务,即使部分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质监部门也不应承担责任。否则,质监部门就取代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责任主体的角色,而这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法律精神是违背的。
 
                  三、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以后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在保修期限内通过保修制度解决
 
                  在质监部门依法履行义务后,若通过竣工验收背后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上文所述,在质量监督方式是抽检的情况下,此情形完全有可能发生),那么应如何处理?如何保障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呢?
                  对此,国家专门规定了工程保修制度加以解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详细规定了工程保修制度。工程保修制度规定施工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缺陷应承担修复责任。只要属于工程保修范围并且在保修期内的,施工单位就应当承担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合格之日起计算。”上述规定为强制性规定,不能由双方约定免除,因此,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以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通过保修制度解决,由施工单位承担。
 
                  综上所述,质监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主要职责是对质量文件进行表面审查及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在依法履行以上义务后,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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