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贩卖大量"***"不知是假 潜逃15年后落网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广西德保一女子伙同他人贩卖190克“***”,退出贩毒活动后潜逃至广东,15年后被抓归案。2013年8月29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贩卖毒品案,判决被告人黄秀兰犯贩卖毒品(未遂)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6年3月间,被告人黄秀兰伙同梁春花(已判刑)将一块***疑似物带到德保县城,与覃小欣(已判刑)、陆艳妮、张海春(两人均免诉)商定,待出售后将利润分成。因害怕公安机关查处,陆艳妮、张海春将***疑似物退给梁春花,不再进行贩毒活动,被告人黄秀兰也从贩毒活动中退出,潜逃至广东省务工,直到被抓获。1996年5月12日,覃小欣又到梁春花住处取得***疑似物,并同年于5月15日携带***疑似物到南宁市,准备同广东省老板交易,当晚在南宁某旅社被公安机关抓获,***疑似物当场被收缴。经过称和鉴定,***疑似物净重190克,不含***。

  另查明,被告人黄秀兰于2011年6月21日在深圳市其租住的出租屋内被深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秀兰贩卖的虽是假毒品,但贩卖时其以为自己贩卖的是真毒品,主观上具有贩毒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行为,其行为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已触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未遂)罪。被告人黄秀兰犯罪情节轻微,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及该案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分,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版权所有 ©2024 东莞律师顾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