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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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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称同性恋人逼其写借条 证据不足被判还钱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7月16日,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时,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其与原告原是同性恋关系,其提出分手时,原告逼其写下了3万元欠条。最终,法庭认为被告的辩解证据不足,当庭判令其偿还原告欠款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和被告陈某原是关系非常友好的好姐妹。2006年至2010年间,两人来往特别密切,原告经常购买物品给被告。后两人关系破裂,原告到被告家中要求被告偿还之前所给付的财物。被告因当时没有钱,就写下欠原告3万元的欠条给原告收执,被告还在该欠条上承诺每月偿还500元,直至还清为止。但被告自写下欠条之后,一直未还钱给原告。原告于日前向浈江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还钱。

  在法庭上,被告答辩称,其与原告原是同性恋式的情侣关系,后因其提出分手,导致两人之间关系破裂,原告不甘心,就强迫她写下了3万元的欠条。

  浈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称是在原告逼迫的情况下写的欠条,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此,该辩解意见,法庭不予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当庭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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