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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问题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9-11-28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通过大量的实践经验,笔者通过该文章将大家常见的民间借贷问题一览无遗地展现:

一、借贷关系的成立

很多人以为,出具了借条就等于借贷关系的成立。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借贷关系的成立的以交付借款为标准。有借条,无交付借款不成立借贷关系;无借条,已经实际交付了借款,照样能成立借贷关系。最理想的状态是既书写了借条,又保留有支付凭证(通过汇款交付的应有转账凭证;通过现金交付的,应注意要求借款方出具收据),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留存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以备起诉做准备。

二、借条与欠条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借条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是借贷法律关系。而欠条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以外的法律关系(如买卖)为基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对当事人的举证标准更高,除了要出示欠条,还要证明基础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的存在。所以,如果是借贷关系,则万万不可立欠条,而应该是借条。

三、诉讼时效。

如果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时间,则诉讼时效从约定的还款日届满第二日开始起算3年,这3年内,出借人主张权利,借款人承认借款,债权人向法院起诉都能中断诉讼时效,中断之日又重新起算3年,最长保护20年。

如果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则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随时还款,但应该给借款人一个月左右的宽限期,诉讼时效送宽限期届满时起算2年。

四、利息有无,利率高低。

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对于未约定利率的,视为无息借贷。但是,借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逾期不偿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支付利息。

如因利率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一般可比照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不是一刀切地视为不付利息。

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借贷关系中,有些出借人会以“借款服务费”“信息咨询费”等巧立名目收取利息,但是不管利息拥有多少富丽堂皇的“替身”,其总额都不能超过4倍。法律明确禁止复利,也就是常说的“利滚利”。

五、投资有风险,借贷需谨慎

一些企业和个人以高息为诱饵对外借贷,你图的是别人的利息,别人图的是你的本金。因此在借款之前一定要考察对方的还款能力,最好能让对方以房产,车辆作担保,并到房管所或者车管所做抵押登记,这样才能保障资金安全。很多人以为对方不还钱,只要起诉到法院就一定能拿回借款。能否顺利收回借款,除了需要律师的专业诉讼服务打赢官司,还需要借款人有财产可以执行。如借款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则法院也无法执行,只能中止执行直到出借人发现借款人的财产线索才能继续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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