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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暗含陷阱 委托合同被判无效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民间借贷起纠纷,双方各执一词。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当庭判决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

  2012年5月12日,原告肖某向被告李某借款20万,期限为1年,肖某以其价值35万的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应李某要求,双方同时签订了担保性委托合同,合同约定肖某全权委托李某代为出售其房产,委托权限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领取售房款等。借款到期后,肖某无力还款,李某遂自行将其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过户到自己名下。肖某知道后多次找到李某,要求李某支付差价15万元,李某以委托合同没有限制出卖的最低价格为由予以拒绝。肖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委托合同无效。

  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委托合同是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订立的合同。该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双方订立委托合同是以民间借贷为前提的,其目的是为了担保被告的债权实现,被告作为受托人,不可能在发生还款纠纷的时候维护原告(委托人)的利益,合同明显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从借款金额和房产实际价值的差额的角度来看,李某将原告价值35万元的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自己,冲抵原告的债务,显然对原告不公平。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

  提醒:近年来,民间借贷日渐活跃,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也逐年增加。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借款人急于借款的心理,设置担保性委托合同陷阱,套取担保房屋的案件时有发生。该案中,被告通过一系列看似合法的手段,签订连环合同,让每一步行动都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很大的欺骗性。法官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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