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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协议公证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民间借贷协议公证
 
   民间借贷协议公证分民间借款协议公证和民间还款协议公证。
  
    
借款协议,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借给对方(借用人),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借用人将同等数额的金钱归还出借人,并附加一定的利息或不附利息,为此,由出借人与借用人所订立的协议。
  
    还款协议,是指借用人取得出借人借给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后,为明确还款期限,还款担保等事宜,由借用人与出借人所订立的协议。  

  民间借贷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作为公民的出借人与借用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借、还款协议行为及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民间的
借贷协议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政策的规定,禁止高利贷、禁止复利(即所谓“利滚利”)或预先扣除利息。
  
    办理民间借贷协议公证,由出借人或借用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也可以由出借人、借用人签订借贷协议的签订地公证处管辖。如果借用人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可参与签订协议的,公证管辖同上。如担保人单方向出借人出具担保书并申请公证的,由担保人户籍所在地或担保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申办民间借贷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
  ⑴出借人、借用人及担保人填写的借贷协议公证申请表。
  ⑵出借人、借用人及担保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等),若出借人、借用人及担保人已婚的还应提交各自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当事人已婚的,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如果夫妻一方亲自到场确有困难的,应向公证处提交本人自愿出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定的金钱或自愿提供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某项动产或不动产为借用人担保的声明。标的较大时,该声明书还应经公证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证明,证明该声明书确系其本人所写。
  ⑶出借人的存款证明。
  ⑷担保人拥有担保财产(包括动产或不动产)的证明。
  ⑸借贷协议草稿。
  
    借贷协议当事人在申办公证中,可以要求使
借贷协议成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协议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诉讼程序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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