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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的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空头支票的法律风险

律师提示:在经营活动中有时接受了支票却迟迟兑现不了,如何防范其中的风险?当发现不能兑现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争取把损失降到最小.

支票是商业活动中一种重要的支付手段,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因支票具有融通性、无因性等属性,使得商业结算变得方便和快捷。也正是因为票据的上述属性,使得某些诚信欠缺的商家或犯罪分子将其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攫取财物的工具。例如,签发空头支票用以结算货款,签发空头支票用以支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而骗取财物,花样多多,不胜枚举。
       实际上,支票的签发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我国票据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一、如何预防接受空头支票?
    1、不接受填写不规范、字迹不清楚的支票。由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出票据行为一旦完成,票据便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也便开始进入流通领域。因此,法律对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可更改事项和不可更改事项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2、不接受签名或印鉴与出票人预留在付款人处的签名或印鉴不相符的支票。出票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使用支票时已向该银行或金融机构预先留下了拟在今后使用的签名或印鉴,其在此后签发票据时一项重要的义务便是在票据上签章,这也是票据权利人据以享有票据权利的重要因素。
    3、不接受出票日期记载不实的支票,即通常所说的“期票”。一般情况下,遇到这种情况的居多。往往债权人催要比较紧,债务人迫于诚信压力不得已而签发此种票据,但并无立即清偿债务的意愿,当然也不排除别有用心者另有所图。例如,2006年8月7日签发支票,但支票上的出票日期却写成2006年9月6日。此种支票给受票人无形中增加了实现债权的风险,因为三十天在民事关系快速流转的市场经济社会任何事情都有可能发生。
    4、尽最大努力对关系方的资信了解清楚。不仅要谨慎地做好这项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培养这种意识,商业往来中知己知彼同战争年代同等重要。尤其对事关重大利益的商业往来,更要慎之又慎,必要时应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调查,甚至参与项目谈判,就法律问题及时提供服务。
    5、注意利用银行的服务热线进行查询,以了解情况。
    二、接受了空头支票如何处理?
    1、在接交票据时如发现某些不妥,应直言不讳,据理力争,以求当即更正。当然,在统揽全局而就风险防范采取了有效手段的前提下,大可不必因噎废食。
    2、除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有明显缺陷外,在权衡利弊后可以接受出票日晚于实际出票日的支票,但是应该在确保将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考虑进去,形成书面材料。
    3、当因某些不可预料的情况接受了某种不规范的支票而被退票或拒付时,也不必紧张,可在第一时间向专业人士求教,通过民事、行政、形式等各种渠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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