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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逼迫他人写下的欠条不具有证据效力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拘禁逼迫他人写下的欠条不具有证据效力
 

    为追讨被积欠多年的建房工资款,福建连江县一村民纠集多人将债务人拘禁、殴打并逼迫其写下欠条。该村民凭借欠条将债务人告上法院,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欠条是通过非法拘禁取得,不具有证据效力。
  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村民郑某,1996年间受雇为邻村村民陈某建房时被拖欠工资款。多次追讨无果后,2003年1月4日,郑某纠集多人将陈某拘禁,并多次殴打陈某逼迫其还款。直到1月7日,陈某被迫写下欠郑某建房工资款28742元、利息1万元及逾期利息未还的欠条后,郑某等人才允许其回家。
  2005年10月,连江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郑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限制陈某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2006年3月,郑某凭借欠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依据欠条记载内容偿还拖欠建房工资款及利息。陈某在法庭上声称,自己确实欠郑某建房工资款,但数额是2000元,欠条是被拘禁、殴打时违背主观意志写下,应该无效。
  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欠条是陈某在被郑某非法拘禁期间被迫出具的,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郑某对其还款请求没有其它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陈某在法庭上自认欠郑某2000元建房工资款,法院予以采信,判决陈某归还郑某建房工资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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