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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提示交通事故案件证据准备的要点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东莞律师提示交通事故案件证据准备的要点
准备证据包含如下要点:
1、  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尽力保护现在的原始状态,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和遗留的痕迹、散落物不随便挪动位置。当事人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车员、车辆等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或自然条件的破坏。为抢救作者,必须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时,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等,通过以上方法固定证据,为以后在诉讼或调解中实现自己的主张增加砝码。
2、  证据的取得,就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不能采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方式。
3、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查证。
4、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如果案件还没有起诉,可以通过公证形式保全证据;如果已经起诉,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5、  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或在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交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2日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决定。
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收到对方证据后提出反驳并要求提供新的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提出,提出后,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就重新计算。
6、  当事人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要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证据提交后注意向法院索要证据收据。
7、  提交的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开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勘查笔录等。
8、  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自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就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提出异议的,应提交中文译本的公证文书。
当事人从有关单位、部门摘录证明材料,应说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由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部门加盖公章。当事人以某一文件、材料的部分内容作为证据时,应提交该文件、材料的全部,以便全面审查。
9、  证据材料为勘验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10、              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末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11、              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若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则作出该证言的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关键证人出庭确有困难的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直接提交书面证言。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提交证人的身份情况,同时协助法院通知证人参加庭审。
12、              证据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所在地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车驻外国的使、领馆认证,或者发行我国与该国相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
13、              当事人申请鉴定、审计、评估、勘验,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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