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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魔强奸7岁女童 事后竟辩称早泄未犯罪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一“70后”男子回家途中遇见一7岁女孩,因觉得女孩很可爱,便将女孩带到树林里强行发生性关系。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2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张某在贵港市港南区一村屯遇见7岁女孩梁某,便将梁某带至村屯后的桉树林内,将梁某压倒在地,强行脱去梁某的裤子并对梁某进行抚摸、亲吻,梁某极力反抗并大声哭喊,被告人张某仍强行与梁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后被群众发现、制服并报警,7时50分,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并依法传唤张某到派出所。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有异议,辩称其生殖器官刚接触到被害人的生殖器官就早泄了,其没有将生殖器官插入被害人的生殖器官内。

  经鉴定,被害人梁某的肛门拭子和被告人张某的阴茎拭子均检出的女性成分,与被害人梁某的血样相应基因座的基因型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的手段,强行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被告人张某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生物物证鉴定书互相印证,证实被告人张某的生殖器官与被害人的生殖器官发生了接触,依照有关的司法解释,被告人张某的这一行为即视为强奸既遂。因此,对被告人张某辩称其生殖器官刚接触碰到被害人的生殖器官就早泄了,其没有将其生殖器官插入被害人的生殖器官内的意见,并不影响其构成强奸罪。故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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