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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冒充原配骗贷款 领刑五年并罚五万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法院判决公正,我没有怨言,可惜没有后悔的机会”,10月15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贷款诈骗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杨银太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0年3月,被告人杨银太与张晓娟(另案处理)因一次聚会相识。随后,在张晓娟的丈夫李斌(两人系事实婚姻)犯罪服刑后,两人迅速发展成情人关系。由于两人均属于无正当事业人员,眼看最近生活条件不如意,遂想通过一些“法子”搞点钱款,来改善生活。同年3月10日,被告人杨银太从一朋友处获知,可以虚构商业往来向银行贷款,以获得钱款。

  经与张晓娟商议,两人对此方法表示赞同。同年3月15日,被告人杨银太打听好贷款所需手续,并了解房屋抵押贷款须夫妻二人签字,遂于3月30日,以李斌的名字与张晓娟办理结婚登记。

  2010年4月9日,被告人杨银太与张晓娟冒充夫妻,使用虚假的结婚证及资料,虚构商品包装流动资金短缺的理由,用所有权人张晓娟的房屋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贷款14.2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杨银太假冒李斌,并签署了李斌的名字。获得贷款后,杨银太、张晓娟并未用于包装业务,而是用于日常挥霍。

  2011年4月8日,经信用社多次催收后杨银太借他人的钱归还了此笔贷款本息。尔后,被告人杨银太与张晓娟二人又“如法炮制”向该信用社抵押贷款14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贷款期限届满后至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杨银太与张晓娟二人拒不偿还贷款本金138560.15元及相关利息。案发后,被告人杨银太与张晓娟二人偿还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及利息,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其二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银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编造项目,诈骗其他金融机构贷款1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杨银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时,案发后,被害人因贷款本息全部得到偿还,对被告人杨银太予以谅解,依法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判决:被告人杨银太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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