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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人合谋开办假公司 偷梁换柱票据诈骗60余万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俗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讲的是人多力量大。但如今却有一伙人合谋开办假公司,集众人之力行票据诈骗之实。7月18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陈水等6人票据诈骗一案,认定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分别判处陈水、杨火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杨福、戴维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1998年11月份,被告人陈水、杨火、杨福、戴维伙同杨明(在逃)合谋开办假公司进行诈骗活动。他们在广东省江门市某地,成立假公司江门市某发展有限公司,陈水做会计,杨火做公司总经理,杨明做公司副总经理,杨福、戴维分别做公司业务员,五人均用化名并印制了名片,另聘请了女青年梁华做出纳、黄春做接待员。

  1998年11月30日,被告人杨火通过电话与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司)联系购买棉布事宜,接着发了购布要约邀请的传真。于是江西公司便派业务员到江门与杨火洽谈,并于同年12月3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布匹型号及数量、总价格为72万多元等事项。之后,业务员与陈水等人到中国某银行江门市分行办理了一张汇往江西公司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67万多元,据此业务员通知江西公司发货。同年12月4日,陈水到银行以货不符合要求为由办理银行汇票退票,并将钱从银行取出来,然后陈水请人根据汇票仿制了一份假银行汇票。同年12月5日,江西公司将货送到江门,陈水将假汇票交给业务员,后由杨福、戴维等人负责卸货,并当夜将货运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款、赃物,并发还给被害单位。

  安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水、杨火、杨福、戴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己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陈水、杨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该案的主犯;被告人杨福、戴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杨福、戴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综合各种量刑情节,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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