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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自家房屋也犯法 依法判刑黄姚古镇得保护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黄姚古镇是广西昭平县境内一个有着近千年历史的古镇,保留有较为完整的明清建筑,素以“梦境家园”之称享誉广西区内外,先后荣获“中国最具旅游价值古城镇”、“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等称号,今年早些时候还被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评为“中国最美的五大水乡”之一。可是,这美丽的古镇日前却遭到了破坏,5月28日,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被告人李杰在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不听劝阻,雇人将自家老房子拆除,不想却破坏了黄姚的名胜古迹,触犯了刑律。

  昭平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被告人李杰以其与其叔李国雄的住房是危房为由,在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欲雇人将位于昭平县黄姚镇安乐街“亦孔之固”门楼(景点)西侧的某街N号房屋拆除。该处房屋位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黄姚古镇的保护范围内,其建筑与处于黄姚古镇核心保护范围内的自治区文物局备案的不可移动文物点“亦孔之固”门楼相连,建筑年代为清代,属典型的古代宅第民居。

  昭平县黄姚古镇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得知后前来制止,并与李国雄联系,李国雄表示让被告人李杰出面协商具体事宜。相关部门积极与被告人李杰协调,但被告人李杰依然不听工作人员的劝告和制止,在接到书面的停止擅自拆除历史建筑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的告知书后,仍雇请十多人将该处房屋拆除。

  另查明,案发后,黄姚古镇文化旅游公司已将被拆除的房屋完成恢复性重建,被告人支付了部分重建款人民币70000元。

  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杰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抗拒有关部门的制止,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被拆除房屋的恢复性重建工作,支付了部分重建款,有实际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免除刑事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杰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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