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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xx故意伤害一案辩护律师意见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被告人高xx故意伤害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法律援助中心的安排,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高xx的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故意伤害罪(致死)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是:
   (1)被告人高xx与被告人高处在公安侦查阶段及庭审过程中供述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不相吻合。被告人高xx供述(见公安卷P38-45)的受害人是与“穿白色运动服男子”事前发生过打架的人。而寻找到打架人的时候有两个人,除受害人外的另一个人跑了,在殴打过程中都是六人一起用拳脚踢打的,没有人用其它的作案工具,而被告人高处供述(见公安卷P49-61)其他案发过程中,是一个叫“什么”的人与受害男子碰了一下而发生口角,才动手打起来,打的过程中是朱xx拿了木棒(或竹棒),另一个与高xx一起走的男子拿了砖块。庭审中的供述又完全不同,以上作为本案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被告人殴打受害人王xx的起因不明,具体伤害事实和情节不清。
   (2)证人单xx、董xx的证言(见公安卷P131-136),其证言陈述只看见有两个人打一个人的事实和情节,与被告人高xx、高处供述的情节完全不符。
   (3)被害人的致命伤害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是头部受钝性外力打击致颅脑损伤。而殴打受害人头部的行为人以及作案工具均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故对受害人的致命伤害的事实、情节不清。
   (4)受害人在长安医院治疗时间是从2月4日至3月14日(一个月零十天),而病历上只有2006年2月4日的,除此期间以外患者的治疗和恢复情况没有病例证据体现,不能排除在诊疗过程中有过失而致人死亡的可能。这一点从受害人老乡罗xx、李xx等人的证言中也反映受害人被打当晚伤情并不严重,其老乡以及治安队员还以为受害人是喝醉酒的缘故。
二、本案作案行为人刑事责任比较分散,被告人高xx系从犯。
本案作案人除被告人高xx、高xx,还有在逃的四人。其刑事责任比较分散,现有的证据可以排除被告人高xx、高处当时的行为是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被告人高xx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也仅仅起的是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因为在整个作案过程中,被告人高xx始终没有拿过凶器,包括木棍、砖块等。其脚踢被害人的行为也不至于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三、被告人高xx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理由,辩护人建议法庭从有利于被告人,疑罪从轻的司法理念,对被告人高xx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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